要组织力量,采取块块为主、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等方法,逐个乡镇、逐个村、逐个单位、逐个场点进行认真调查,摸清辖区内所有涉爆单位的数量、涉爆人员的数量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清理整治的重点乡镇、村和重点单位,要逐一登记造册。
(二)全面开展安全检查,集中进行治理。要采取单位自查,行业主管部门检查,安全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方法把工作做细、做实。各区县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到小煤井、小矿山、小采石场比较集中或私购、私销、私造问题比较严重的乡镇、村,深入到每一个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逐车间、逐仓库、逐道工序进行全面细致地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安全隐患,要责成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未经批准私开的"三小"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对一些问题较多的乡镇、村、单位,要派驻专门工作组,严肃治理。市区公安机关要组织专门力量,在我市与外埠交界处采取设卡堵截、蹲点守候等方式,加大检查力度,杜绝外埠非法制造的爆炸物品流入我市。桓台、沂源、临淄、高青等具有烟花爆竹传统生产习惯的区县,要严格依照国家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精神,逐乡镇、逐村、逐户进行清查,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坚决彻底关闭个体生产作坊,彻底取缔非法生产业户。要认真吸取发生爆炸事故的沉痛教训,逐村、逐户进行清查,绝不能发生类似爆炸事故。
(三)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收缴工作要以农村"三小"企业及周边地区和有条件接触爆炸物品的人员为重点,尤其是对爆炸物品管理混乱、散失较多的地区、重点单位和村,要依靠广大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摸清可能非法持有、私藏爆炸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动员其主动交出,并签订具结保证书。按照公安部规定,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投案自首并交出爆炸物品的,可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逾期者将依法从重处罚。对违反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特别是涉爆违法犯罪分子,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四)爆炸物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爆管站重新进行经营资格认定。要进一步明确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对那些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涉爆单位,要重新确定其主管部门,制定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管理。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充分发挥安全主管作用,配合公安、工商等部门对各生产、经营单位和爆管站重新进行一次经营资格认定。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管理混乱,私购、乱销,非法使用和被盗、丢失严重的单位,要坚决责令其停业整顿,彻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吊销各种证件,依法予以取缔。对那些符合生产、经营条件和安全要求的单位,要进行登记造册,重新核发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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