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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暂行办法
(厦府办[2001]91号 2001年4月23日)

  第一条 根据《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的具体认定工作由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负责。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
  第三条 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由市工商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局、市技术监督局、市贸发委、市经发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市消委会和相关专家组成。
  第四条 市工商局负责建立认定委员会委员库。委员库按部门、专业分类建库,职能部门委员由有关职能部门推荐1—3人组成,专家委员会由相关行业协会、科研院校推荐组成。
  第五条 职能部门委员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具有较深商标理论造诣和丰富工作经验,大专以上学历,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8年以上的业务骨干。
  第六条 专家委员聘任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从事知识产权、新闻广告、工商管理、法律等相关专业研究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高级职称资格的;
  (三)行业协会专家委员应在相关行业工作8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高级职称资格的。
  第七条 认定委员会委员由市工商局发给聘书,任期两年,任期结束符合条件的可以续聘。
  相关单位由于工作需要需重新调整推荐委员,应书面通知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认定时由市工商局按部门、专业从委员库抽选委员组成认定委员会成员。委员会成员为15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成员不少于委员会成员的一半。
  第九条 商标所有人认为自己的注册商标符合《厦门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并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填写《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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