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平潭县娘宫轮渡渡运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1]服字146号 2001年4月28日)
福州市物委:
你委《关于要求正式核定平潭娘宫轮渡渡运收费标准的请示》(榕价[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平潭县娘宫轮渡过渡费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机动车收费标准(单程):小车(一吨及以下)每吨25元;客车每吨30元;货车每吨24元;拖拉机按每20匹马力折合一吨,每吨24元。对运输进岛的化肥和出岛的盐的货运车辆,每吨20元。
二、其他车辆收费标准(单程):三轮摩托车每辆次5元;二轮摩托车每辆次4元。非机动板车、畜力车每辆次12.5元;自行车每辆次1元。
三、零星旅客收费标准每人次单程为1.5元。
四、机动车超重超长超宽部分收费标准:超重半吨以上不足一吨的,按一吨计收,超重不足半吨的不收;超长、超宽(指超出车身部分),按每超一米折合一吨计算,不足半米的不收,超过半米不足一米的按一米计算,对前述超长、超宽部分均按折合吨位减半计收。
五、上述机动车在夜间(18:00-次日6:00)过渡的,每辆次另加收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