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检发省局稽查
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川地税函[2001]95号 2001年4月23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
现将《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落实本地的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省局要求各地,一要加强向各级党政领导汇报和与财政等部门协商,积极争取支持,落实好举报奖励的资金来源;二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奖励标准控制奖励奖金发放范围,严肃奖励审批制度,管好用好奖励基金;三要切实加强对举报人和举报奖励的保密工作,严防因工作不当发生泄密事件侵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四要加大对奖励个案的宣传,并注重宣传方法,以鼓励广大公民协税护税,增加案源,为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环境创造条件。
附件: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分局(以下简称稽查分局)按本办法对举报偷税、逃税追缴欠税、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给予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并严格为其保密。
精神奖励包括对举报人口头表扬和公开表彰宣传。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前征得当事人同意。
物质奖励包括奖给举报人现金或实物。物质奖励不适用于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稽查分局认为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
第四条 举报奖励基金来源。
(一)争取省级财政专款;
(二)税务稽查经费专项安排。
举报奖励基金稽查分局管理使用,在不泄密举报人秘密的原则下接受财政、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