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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固定废物交换处置工作)收费标准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进口废物风险
评价费(固定废物交换处置工作)收费标准的复函
(闽价[2001]费字154号 2001年4月24日)


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请求重新核定固体废物交换处置工作收费标准的函》(闽环保[2001]财18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福建省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2号)规定,以及固体废物交换处置工作收费几年来执行情况,同意你局废物管理中心收取的进口废物风险评价费仍按闽价[1997]费字182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即: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规定中属于第一、三、四、五、六类的进口废物,按申请进口固废量计收,每吨6元;属于第二、七、八、九、十类的进口废物按申请进口固废量计收,每吨10元。以上固废量不足500吨的均按500吨计收。废物交换利用中介服务收费从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剥离出来,按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有关规定执行。其收费由省物价局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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