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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复议法》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二十条 (规定的审查)
  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依据《复议法》七条规定一并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的,或市规划局在复议审理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异议的,按照《复议法》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审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资料)
  在复议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可依据《复议法》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查阅被申请人提供的书面答复、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不得拒绝。同时也要考虑对举报人的保护。
  申请人、第三人需要查阅上述材料的,应事先与承办人约定时间。查阅时,承办人应当填写《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列明被查阅的材料名称、查阅时间。查阅人应当在查阅表上签名。
  行政复议终结后,申请人、第三人不得查阅该案材料。
  第二十二条 (复议申请的撤回)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可以撤回。
  承办人要填写复议撤回备案表,经法规处负责人审核,报局领导同意后,终止该案的复议,并向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发出《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第二十三条 (复议附带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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