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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两种形式:
  (一)书面申请的具体形式是申请人向市规划局当面递交或者邮寄递交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复议的请求、理由及主要事实;具明复议申请的日期,全部申请人的签名和盖章。传真和电子邮件不能作为书面申请的形式。
  (二)口头申请的具体形式是申请人应到市规划局所在地,向法规处当面提出复议申请,由承办人员按规定当场填写口头复议申请表,并经申请人签字或盖章。电话申请不能作为口头申请的形式。
  市规划局各处室在处理来信、采访中,发现有要求复议的,应即日将来信、来访情况移送法规处。
  第七条 (复议申请期限的认定)
  申请人应当在知道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复议申请。期限自申请人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的次日起算。申请人以邮寄形式提出复议申请的,复议申请期限以邮局的邮戳日期为准。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八条 (复议申请受理的起算时间)
  市规划局接受复议申请,以法规处收到该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受理的起算日。
  口头申请复议的,以承办人员当场记录口头申请的日期为准;
  接受有关部门转送的,以法规处收到转送件的日期为准;
  因责令受理的,以法规处收到责令受理通知书的日期为准。
  第九条 (复议申请的登记)
  收到复议申请后,承办人应做好复议申请案件登记、编号,并填写《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表》,负责对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核实,以及对行政复议的书面审查。如发现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材料字迹不清等问题,应及时与申请人联系或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
  第十条 (复议申请的审查内容)
  承办人对复议申请主要审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是否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
  (三)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具体行政行为是否涉及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复议申请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六)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被依法受理,或已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七)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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