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是指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关系并参加行政复议活动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委托代理人,是指受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参加复议活动的人。
第三条 (复议机关)
市规划局是依照
《复议法》履行复议职责的复议机关。申请人对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的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市规划局申请复议的,市规划局应当受理并作出复议决定。
第四条 (复议职能处室和相关处室的职责)
市规划局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法规处)是承办规划局复议案件的职能处室。按照
《复议法》第
三条所列职责及有关法律规定,具体办理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事项,并遵守本规程。
市规划局各业务处室应根据城市规划管理业务范围,协助法规处共同做好有关复议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政复议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
《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区、县规划局作出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服的;
(二)对区、县规划局作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的;
(三)对区、县规划局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服的;
(四)对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五)对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的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没有依法履行的;
(七)认为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八)认为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不合法的,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第六条 (复议申请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