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关于下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的通知
(沪规法[2001]0295号)
各区、县规划管理局、浦东新区发展计划局:
现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结合本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参照执行。
附: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工作规程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本市规划管理行政复议行为,确保行政复议的合法、公开、公正、及时、便民,做到有错必纠,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复议参加人)
申请人,是指认为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依据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
《复议法》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提出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复议申请所指向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县规划局、城市管理监察大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