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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武政[2001]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水利局拟订的《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武汉市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按省人民政府确定的下列标准计收:
         水资源 水用途
         地表水 地下水  单位
  生活     0.01  0.02   元/立方米
  工业     0.02  0.03   元/立方米
  水、火力发电 0.0015 0.005  元/千瓦小时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各自按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项目登记手续,向有关物价部门申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
  地表水日取水2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8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日取水0.15万立方米以上(年取水50万立方米以上)和水(火)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除按规定由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的取水以外,其他取水由有关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五条 水资源费委托银行代收代缴,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月核定金额,制发缴款通知书,取水单位和个人凭缴款通知书及时到指定银行足额缴款,银行及时足额缴入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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