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立即执行我局公布的省属医疗机构中标药品价格的函
(闽价[2001]商字157号 2001年4月29日)
省卫生厅:
我局《关于公布省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第二批)的通知》(闽价[2001]商字101号)已于3月23日下发。你厅以《关于要求更正省属医疗机构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价格的函》(闽卫财[2001]136号)提出异议,至今不执行省定价格,其作法是不妥的。现我局将此项工作的有关问题再次重申如下:
一、我局对本次招标药品价格的核定是严格按照经省政府同意批准下发的《转发国家计委印发关于改革药品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闽价[2000]商字388号)的有关规定,其中包括关于在中标价上加20%的差价制定零售价格的政策。要调整此项政策须经省政府同意,未调整前,你厅必须通知有关招标单位执行我局按此政策核定的零售价格。
二、本次药品招标的中标价格早在2001年1月前已经确定,按规定核定零售价格的执行时间,是在国家计委下发的《关于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88号)及《关于确定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差合理比例问题的通知》(计办价格[2001]250号)之前。你厅不按规定而延迟申报核定价格,不能作为执行以后下发文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