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所需材料:政府批文、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录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劳动保险证明、住房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对实际居住在城市郊区,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或历史遗留问题形成的无地村组农民,经国土部门确认,市政府批准后,允许就地登记我市常住户口。
申办所需材料:市国土局确认名册、政府批文、居民户口簿(由市国土局集中办理)。
(三)继续贯彻苏政发[1999]6号文件精神,做好“三投靠”人员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工作。新生婴儿和未成年子女按相应程序准予随父在我市实际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夫妻一方户口在农村,结婚满五年,且实际居住在我市(配偶所在城市),要求将户口迁往我市落户的,准予投靠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结婚满五年,现已丧偶,仍实际居住在我市(其配偶原户籍所在城市),要求将户口迁往我市落户的,准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原籍本乡镇内无子女,需要到我市投靠子女的,准予投靠我市登记常住户口。
五、简化落户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凡提出申请、符合在城市登记常住户口条件人员,凭户籍证明、居住和就业等有关凭证,向公安机关申办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应准予落户,不得附加其他方面的限制条件。对城市投资移民和智力移民、外来投资项目的经营者、外来落户的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引进的高科技人才等,放宽住房限制,有居住条件包括单位提供住所和寄住亲属家中的,都应允许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或者在用人单位集体宿舍所在地设立集体户口进行管理。上述人员申请在城市登记户口,凡有户口准迁手续的,派出所应当场办理,需上报的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批手续;属区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属市公安机关审批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严格执行办理户口收取证件工本标准
对符合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的人员,公安机关按规定收取《居民户口簿》(6元)、《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工本费(各2元)及《市内迁入服务费》(1元),严禁收取其它费用,不得代收户口证件工本费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以未交纳城市增容费或类似增容费的费用为由限制落户。
七、严肃政令,确保畅通
各地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户口管理政策规定,全面清理地方性政策规定。凡与国家和省户口政策规定相抵触的,应予废止,公安机关不予执行。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意见》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