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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公安局
《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
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徐政发[2001]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市公安局据此提出了《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好十项措施,事关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对于实现现代化特大城市和徐州城市圈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精心组织实施,不断深化全市城市户籍管理改革,推动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建设进程。

                                    二00一年一月三十日

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十项措施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改革和加强城市户籍管理工作,为推进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服务十项措施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力策应徐州特大城市圈建设,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引进人才户口迁移管理限制
  对凡符合我市规定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包括我市国有企业按规定引进的科技专业人才和企业管理人员)、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整户在我市登记常住户口,其本人不再受本科以上学历的限制,其配偶投靠不受结婚年限和年龄的限制;引进人才在我市没有居住条件的,采取谁引进谁负责的办法,解决落户问题。
  申办所需材料:人事部门办理的聘用手续或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迁入人户籍证明、身份证、住房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及其他有效证明。
  二、全面实行投资买房人员户口迁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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