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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14、实行卫生工作全行业管理。逐步取消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实行政事分开。
  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政府在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中的职责和作用,切实转变职能,从“办卫生”转向“管卫生”,并强化在法制建设,规划与政策制定,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信息管理与发布,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国有资产监管,组织重大卫生科研等方面的职能。
  合理划分卫生监督和卫生技术服务的职责,理顺、完善卫生监督体系,依法行使卫生行政监督职能,规范医疗行为,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违法医药广告。
  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用1-2年时间剥离依附在国有企业内的各类医疗机构,把部、省属驻厦企业所办的医疗机构和对地方开放的军队医疗机构,统一纳入市区域卫生规划,实行卫生资源属地化管理。
  15、实行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根据卫生部等四部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把我市的医疗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并按程序进行核定,办理有关手续。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我市医疗服务体系中占主导地位,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政府举办的并承担基本医疗任务、在医疗服务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各级财政应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并按扣除财政补助和药品差价收入后的成本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对原由政府举办转为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其执业登记之日起,三年内视财力可能,对其符合市区域卫生规划配置要求的专项设备予以定项补助。要加强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财务的监督。
  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自主经营,照章纳税。
  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特殊情况时,各类医疗机构均有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的社会义务。
  16、转变公立医疗机构的运行机制。扩大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权,实行公立医疗机构的自主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激励与制约机制,逐步形成符合卫生工作特点的政事分开、权责明晰、富有生机的公立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
  改革公立医疗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实现人员身份与单位脱离。编制与市区域卫生规划相适应的卫生人力资源配置标准,建立市人才市场卫生专业人才分市场,逐步推行人事代理制度,积极推行全员聘用制。逐步采用以公开竞争、择优聘任为主的多种形式任用医院院长,完善院长负责制,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医院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工勤人员实行合同制。
  加强岗位管理。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内部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医院技术服务标准,形成科学的岗位分类考核、业绩评估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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