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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3、扩大我市“医保”覆盖面。理顺“医保”行政管理体制,出台《厦门市外来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做好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现已进入社会的退休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雇员的“医保”参保工作;妥善解决居委会干部等特殊人群的“医保”参保问题。
  4、健全“医保”医疗费用的制约机制。在总结“三段式”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运行情况的基础上,逐步建立“个人帐户主要用于小病或门诊费用,统筹基金主要用于大病或住院费用”的支付办法;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不同社会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的办法,以分流病人;根据国家、省“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出台对部分大型检查、治疗项目和乙类药品实行个人负担部分费用的办法;建立医疗费用结算基础定额的调整机制,完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5、完善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在总结过去三年实施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社会统筹医疗基金最高支付基础调整、医疗费用自然增长以及“医保”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调整等因素,适当调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6、逐步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制定、出台《厦门市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实施《厦门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研究、制定《厦门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办法》
  三、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
  7、对药品生产企业按剂型分阶段限期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严格药品(含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市场准入。
  8、改革药品流通体制。积极支持批发企业实施互惠互利的联合重组和跨地区发展。推动在厦门形成全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心市场,力争在厦门建立闽西南区域性药械配送中心,探索利用现代电子信息网络技术,促进批发配送网络的建设。推动药品零售企业的连锁化经营。加快连锁药店和普通超市非处方药柜台等多种零售形式的发展。
  严格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组织、门诊部及个体诊所的药品经销行为,除可经销由省级卫生、劳动保障、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其他药品购销活动。
  9、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办法。采购主体从“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扩大到全市医疗机构和药店。进一步扩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范围,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量比较大的药品,都要实行集中招标采购,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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