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已有新规定替代)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体委等《厦门市城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1]综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体改委、市卫生局组织起草的《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
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
为通过改革建立具有厦门特点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医药卫生新体制(以下简称“三项改革”),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普遍享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决定》和《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三项改革”的总体目标和指导思想
1、总体目标: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性港口风景城市特点的、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主体的医疗保障体系和面向全社会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的医药卫生新体制。通过引入竞争机制,以比较低廉的费用提供比较优质的医疗服务;形成在投入上多方参与的格局,促进我市社会化的、全行业管理的卫生事业稳定、健康发展。
2、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依据,按照“保障基本,广泛覆盖”的要求,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推进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加大监管力度,规范购销行为;加快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医疗机构改革,建立新的、规范化的运行机制,提高医疗服务水平。“三项改革”互为条件、相辅相成,要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全面推进。
二、深化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制度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