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确定省价格信息中心为
药品价格公示指定单位的通知
(皖价商[2001]133号 2001年4月27日)
省价格信息中心:
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政府定价实行公示制度的通知》(皖价电[2001]16号),确定你单位为承担我局药品价格公示任务单位,现将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公示媒体。药品价格公示媒体包括: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
二、固定联系人。根据你单位安排,同意确定以下同志为我局固定联系人。
安徽物价网站医药价格网:汪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价公报(安徽版):王梅
请固定联系人与我局商品价格处进行沟通,及时传递我局下发的有关药品价格文件,按照药品价格公示的要求,确保药品价格信息在媒体上及时登载。
三、公示的内容和完整性。药品价格公示内容包括:药品政府定价、药品备案价格、药品价格政策等。
四、公示的准确性。药品价格公示是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单位执行国家药价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大消费者了解药品价格的重要渠道。请你单位在刊载药品价格文件前,仔细校对,确保药价公示内容与原文件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