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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一)《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生产工艺、质量保证书及相关材料(包括卫生许可证明等);
  (三)具备生产、管理条 件的说明材料;
  (四)管道施工安装图及安装规程等相关的配套技术材料;
  (五)近期的抽样检验报告;
  (六)其他需要的文件。
  第八条 (资质审查)市给水处应当在30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按照《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资质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经评审得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的,由市给水处将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市水务局审批。市水务局审批同意的,核发《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单位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由市给水处定期予以公告。
  评审得分小于80分或者市水务局未审批同意的,由市给水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九条 (分质供水方案)住宅建设单位在新建住宅中采用管道分质供水的,应由持有《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供水方案的设计、施工和日常的供水管理,在建设前期必须向市住宅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管道分质供水方案,由市住宅局组织专家对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条 (综合验收)分质供水的住宅小区供水机房必须设置专人进行操作和管理,持证上岗。在新建住宅交付使用验收前,由市住宅局会同市给水处对管道分质供水系统进行检测、评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水质检测)管道分质供水的水质检测工作由市给水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 件的检测单位实施。
  第十二条 (水质抽查)在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系统投入使用后,市给水处应当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分折抽查。对检查不合格的,应当立即通知供水单位停止供水并进行整改,整改时间不超过一个月。整改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市水务局注销其《资质证书》。对由国家和本市质量技术监督组织进行的相关质量抽查,凡查实水质不合格的,视同检查不合格,按本条 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统计分析)持证单位应当按季度统计销售总数,并定期向市给水处报送有关资料和主要用户名单;市给水处应当及时汇总统计和整理分析,将有关信息报送市水务局和市住宅局。
  第十四条 (行政处罚)对违反本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擅自供水或者供水水质不合格的,按照《上海市供水管理条 例》等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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