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
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沪水务[2001]241号)
各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住宅发展局(署)、各房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本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和管理,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对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管理,改善居民的饮水质量,根据《
城市供水条例》、《
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积极推广使用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是指在新建住宅建设中采用管网输送向居民提供可直接饮用的饮用水供水系统。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新建住宅使用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管理制度)本市对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水单位)实施资质管理制度和对新建住宅管理分质供水的设计方案进行论证。
第五条 (管理部门)上海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负责本市管迢分质供水的行业管理,上海市绍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本市新建住宅管迢分质供水的具体管理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负责本市住宅建设的行业管理,两局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本市新建住宅管道分质供水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质量保险)鼓励供水单位对供水水质向保险公司投保。
第七条 (资质申请)在本市新建住宅中提供管道分质供水的单位应当向市给水处提出资质申请,填报资质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下列文件和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