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市级党政机关不准以任何名义到县(市)区或基层用公款搞“吃喝玩送”和报销接待费用;下级单位不准到市级党政机关所在地用公款宴请该机关工作人员,基层部门不准以各种名义向市级党政机关和部门领导送“红包”、发奖金、赠送土特产品。不准利用学习、培训之机或以其他任何借口用公款互相宴请。
第九条 在国内公务活动接待中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或接受贵重礼品;不准赠送或接受礼金、有价证券和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宴请。
第十条 接待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单位内部接待工作具体管理办法,从严从紧控制接待费用的支出。并建立健全公务接待审批核算制度,接待标准列入报批内容,接待费用必须由单位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谁批准谁负责。
第十一条 加强业务招待费的列支管理及财务监督。各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国家财政部制发的当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的“业务招待费”目级科目单独反映、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并在月报表和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一)接待上级、外地来昆出差人员或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县(市)区、基层单位之间公务往来人员,按本办法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费超出差旅费开支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二)各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下属单位、单位内部职工食堂的成本。
(三)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二条 接待费用由单位财务人员按规定审核有关票据后,财务主管签署意见证明,报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报销,并定期向单位领导汇报招待费支出情况。凡不按规定或超标准开支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由有关责任人自负。
第十三条 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认真抓好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厉行节约情况的检查。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接待服务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接待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及时查处公务接待工作中的铺张浪费问题。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人员,除追究有关责任外,财政部门还将相应扣减该单位正常经费;对于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其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况予以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