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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接待各类国内公务活动来昆人员时(包括接待上级到我市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市际、地区、单位之间的公务往来、参观学习考察、经验交流等),以及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与县(市)区、基层单位之间人员相互公务往来,需由接待单位在昆明地区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交通费、用餐费、住宿费),接待部门按照昆政办[1997]84号文件规定的差旅费标准收取食宿费,不足部分由接待单位补贴。具体接待标准是:
  (一)工作餐标准。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60元;县级以下(含县级,下同)干部每人每天40元。工作餐标准包括本人按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交付的部分。
  (二)住宿标准。司局级干部每人每天90元;县级以下干部每人每天70元。住宿费包括由本人按差旅费住宿包干标准交付的部分。
  (三)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陪同到郊县(市)区或市郊单位的工作人员,可开支与宾客同等标准的工作餐费,住宿费按现行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四)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严格控制在当年年初财政定额标准以内,不得突破。
  第四条 市级领导同志因公出访出差,要严格执行昆办通[1996]54号文件,不准违反规定组织迎送。上级机关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同级机关之间公务往来、参观学习等,当地主要负责同志不要到机场、车站和辖区边界迎送,不准搞层层陪同。严禁违反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
  第五条 不准在高级、豪华宾馆、涉外旅游饭店搞国内公务接待,接待的食宿只能安排在本单位内部招待所或就近的普通宾馆、招待所,有条件的单位和部门要逐步实行定点接待;客房内不得额外配发、摆放洗漱用具和其他不必要的生活用品。涉及接待本市以外、确属需要安排在其他宾馆、饭店进行的国内公务接待,须归口分别报市委办公厅或市政府办公厅从严审批,并严格掌握接待标准。
  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去外地,不准住高档、豪华宾馆。
  第六条 不得超标准安排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安排人员陪餐的,要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和次数。确需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次,并严格控制陪餐人员。
  第七条 不得用公款组织或参与用公款组织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与工作无关的旅游、度假、休闲等活动。接待单位不准用公款陪同宾客进入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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