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昆明市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办通[2001]27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有关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根据中央有关精神修订的《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报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并抄送市财政局,使该办法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昆明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
国内公务接待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切实做到勤俭节约的通知》(厅字[2001]3号)和省、市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国内公务活动中的接待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有关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我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中厉行节约的问题。要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把规范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作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对待,切实做到勤俭节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有利公务、节俭实在、杜绝浪费”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对接待服务的标准和办法认真进行一次清理,凡不符合中央精神的,一律停止执行。
第二条 我市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国内公务活动中,要始终保持公仆本色,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以身作则,廉洁自律。接待上级或外地因公来我市人员,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提高接待标准;我市市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因公到县(市)区、基层或外地,对接待安排均不得提规定之外的要求,对超标准的接待安排要自觉予以纠正,并加强对随行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接待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准超标准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