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道路运输管理费”收取对象有关问题的复函
(川价函[2001]112号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都江堰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界定“道路运输管理费”的收费对象的请示》(都价综(2001)06号)收悉。根据《
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我省道路运输管理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1998)91号),以及交通部《〈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规定〉实施意见》((86)公路运管字第17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局请示的问题复函如下:
一、道路运输管理费的收取对象应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