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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关于本市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实施意见
(沪国资集[2001]158号)


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各区县国资(集资)办、市供销合作总社、市生产服务联社、市工业合作联社、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
  为了更好地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推进集体经济结构调整,防止集体资产流失,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权益,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沪府发[1998]61号)和上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沪国资产[2001]5号)精神,以及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印发的《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现就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按照执行。
  一、集体企业发生下列产权转让行为的,应明晰产权归属:
  1、 集体企业整体产权的有偿转让;
  2、 集体企业部分产权的有偿转让;
  3、 集体企业改制转制发生的产权转让;
  4、 集体企业破产或被兼并发生的产权转让;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允许的其他产权交易行为。
  二、集体企业转让产权,须经各产权主体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
  三、集体企业转让产权前,应通过产权界定,明晰产权归属。产权归属不明晰的,一律不准交易。
  四、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按照《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暂行办法》(沪产界[1996]第021号)等规定程序办理。
  五、集体企业经产权界定后,须向上海产权交易所、上海技术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提供"上海市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批复意见书"(附件一)或"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附件二),否则交易所不予受理产权转让申请。
  六、市属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由上海市集体企业产权界定办公室出具;区、县属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界定查证确认通知书由区、县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出具。
  七、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集体企业产权转让、明晰产权归属的检查,规范其行为,杜绝产权矛盾,稳定社会,维护各产权主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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