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易地建设费的征收程序和标准
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的权限、范围和标准组织收取。其中,中央和省驻省内各地的单位由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或委托当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代收。
(一)按建筑物底层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收费标准:
1、国家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800元;
2、国家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500元;
3、国家三类人防重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平方米1200元;
4、省级人防重点城市每平方米1000元。
(二)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按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同上,以应建面积计收。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的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同上,以应建面积计收。
(四)建设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设计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后采取补救措施或返工,质量仍不合格的,按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
四、易地建设费的减免
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报经上一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
(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住宅项目,予以免收;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五、易地建设费的使用和管理
(一)防空地下室建设必须坚持以建设为主的原则,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按照规定从严控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缴费代替建设,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关。
(二)征收易地建设费必须严格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严禁使用自制的收据或打白条。
(三)各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的易地建设费,属于预算外资金,应严格执行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财政部《
人民防空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必须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事业,使用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确保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