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贵州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规定
(黔价费[2001]121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各自治州、市、地区物价局、财政局、人防办公室: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贵州省人民防空条例》、《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范围。
(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一、二、三类和省级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新建10层(含10层)以上民用建筑和基础开挖深度达3米以上(含3米)的9层以下(含9层)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建筑物底层同等面积的防空地下室。
(二)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规划区或重要经济目标区、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按城市规划确定新建居住区、小区和统建住宅,以一次下达的规划设计任务的地面新建总建筑面积(不含执行第(一)条规定的楼房面积)的2%的修建防空地下室。
(三)中央和地方各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和部队,在国家一、二类人防重点城市新建9层以下、基础埋置深度小于3米的民用建筑项目,其总建筑面积达7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许可条件。
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修建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报经同级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就地就近安排易地建设人防工程。
(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三)建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不能施工建防空地下室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