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的诉讼费用,由同级财政按审批的诉讼费用收支计划,作为“业务补助经费”按同级财政核定的用款进度按月及时拨给同级法院使用。
第十条 省级统筹的诉讼费用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使用计划,经省财政审核批准后下达执行。资金通过财政专户核拨,用于统一购置我省法院系统内必需的业务设备、补助贫困地区法院业务经费和两庭建设,不得用于高级法院本身的支出。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收取和划拨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开设法院“业务补助经费”科目。“业务补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
财政部《关于法院业务费开支范围的规定的通知》(法(司)发[1985]23号)的规定执行。可以用于办案差旅费,法律文书印刷费,装备器材、业务用车购置费,扩大办案效果宣传费,法官培训费,法庭、审判庭建设维修费以及建立激励机制的奖励经费开支和经同级财政部门核批的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我省各级人民法院必须建立备用金制度,同时开设备用金科目。备用金的使用范围是专门用于支付应退还给当事人的预交诉讼费和其它诉讼费用的支出。其他诉讼费用的开支范围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补充规定〉的通知》(法发[1999]21号)规定执行。
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备用金为全年预收诉讼费用的15%-20%;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备用金为扣除省级统筹后剩余诉讼费用总额的15%-20%。
备用金支出后,应及时予以补充。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预算内外资金收支统管的原则,将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业务补助经费”与同级财政部门核拨的预算内业务经费相结合,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对“业务补助经费”的管理,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使用时由法院财务部门按收支计划,根据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法院工作需要提出意见,报主管财务的院长审批。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按各级财政的要求将下一年度本级诉讼费收入和“业务补助经费”支出计划随下年度预算一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作为核拨“业务补助经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