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法院系统诉讼费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冀财行[2001]8号 2001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决定,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提高诉讼费用使用效益,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财政部、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诉讼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国家法律,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收取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它诉讼费用。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用,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其收取、分配和使用要纳入财政管理。诉讼费用的收取方式、开支范围、收费票据式样等,按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收取
第四条 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诉讼费用,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 诉讼费用的预收
一、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和结算等事宜的通知》(财综字[1999]150号)精神,确定由我省各级农业银行分行、支行代理我省各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的收取和结算等事宜,(以下指定银行均指农行)并按规定开设各级财政专户,该帐户只能用于诉讼费用的收取和划拨,各级财政专户分别由各级财政按“收支两条线”规定进行管理。
二、我省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庭,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用标准确定当事人应预交的诉讼费数额后,向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交款通知单”(一式两联,式样附后),第一联作为立案庭存根备查,第二联由当事人作为凭据到指定银行预交诉讼费用。
三、各级指定银行在收到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用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交款单,第一联收款银行留存,第二联由当事人交立案法院财务部门。
四、立案法院财务部门在收到当事人交来的银行预收诉讼费的回执后,向交款的当事人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预收)”(一式五联,式样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