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7日)废止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
全省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的通知
(豫政办[2001]35号)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号)和第二次全国高校后勤社会化改工作会议精神,确保我省在2002年底以前基本完成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任务,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快推进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是高等教育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将有力地促进高校后勤管理模式与运行机制的根本转变。这项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与协调。各省辖市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高等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纳入城市综合体制改革和宏观经济的调控之中,把高等学校后勤基础设施纳入城市建设发展规划。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0]1号文件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豫发[194]18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河南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方案的通知》(豫政[1999]95号)文件精神,积极为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创造良好环境。为支持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高校后勤社会化征用土地,免征契税;高校后勤社会化新增建设用地比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用地政策无偿划拨。
三、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有关税收政策,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0]25号)规定执行。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四、改制后的高校后勤服务实体及为高校提供后勤服务的企业,继续享受改制前减免税收的相关优惠政策;在校外建设的学生公寓及其他后勤服务设施,享受校内同类建设相同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