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设厅关于认真贯彻建设部令第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
建设部部令第84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规定》)已于2001年1月23日发布,并自2001年3月1日起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好
《规定》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真学习领会
《规定》精神,抓好贯彻落实
《规定》是指导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的法规性文件,为建立规范有序的规划设计市场提供了法律保障;对做好城市规划编制资质管理工作,促进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健康发展,提高城市规划设计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
《规定》,加强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管理,抓好贯彻落实。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也要认真学习
《规定》精神,并按
《规定》要求,做好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二、严格执行资质登记与标准,推进技术革命。
为推进我省城市规划行业技术进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的经济效益,按照
《规定》的分级标准,结合我省情况,补充如下规定:甲、乙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备上应达到技术人员1台微机/人,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100%。在规划设计收入上,甲级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达到240万元/年以上,乙级应达到150万元/年以上。丙级院规划编制单位在技术装配上应达到技术人员0.8台/人以上,并配备相应的规划设计软件,计算机出图率达到90%以上,规划设计收入达到75万元/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