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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
(2001年5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财政支出改革的意见》(皖政(2000)29号),加快我省公共财政支出改革步伐,建立机构编制和人员工资计划与预算拨款相结合的制约机制,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下发的《行政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一发放工资是指财政部门将预算安排的工资资金,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 统一发放工资实行“编制部门核准编制和实有人数,人事部门核定人员和工资,财政部门核拨经费,银行代发到人”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 工资发放范围

  第四条 统一发放工资单位为:省级行政单位和省级财政全额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统一发放工资人员为:纳入统一发放工资范围的单位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按省有关政策应由财政供给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统一发放工资项目为:按国家和省现行工资制度、工资标准以及财政预算政策,应由省财政负担的工资和津补贴。

第三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七条 编制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单位的性质、编制类型、人员编制和实有人数,建立机构编制数据库。
  第八条 人事部门负责审核纳入工资统一发放范围的人员、工资和津补贴标准,建立人员和工资数据库。
  第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编制、人事部门核准的单位性质、编制总额、实有人数、工资和津补贴标准,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建立工资预算档案,并负责与代发工资银行签订服务协议,将资金分解支付到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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