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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问题的补充通知
(闽价[2001]房字143号 2001年5月10日)


省建设厅,各市、县(区)物委(物价局)、财政局: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房地产交易手续费收费标准等问题的通知》(闽价[2001]房字96号)已下发各地,从2001年4月1日起执行,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96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房地产交易机构不得向交易双方在办理房屋买卖、租赁、抵押、交换、分割、赠与、继承手续过程中收取表、册、证等工本费”。但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过程中所发放的房屋产权证书,其证书工本费仍按省物委、省财政厅闽价(1999)房字11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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