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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县乡村基本情况调查测算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扶贫办、省统计局
关于开展县乡村基本情况调查测算意见的通知
(黔府办发[2001]55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省扶贫办、省统计局《关于开展县乡村基础情况调查测算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诸认真组织力量,按调查测算内容和要求,切实搞好调查测算工作,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五月十日

关于开展县乡村基本情况调查测算的意见


  为掌握我省乡、村基本情况及贫困状况,给扶贫开发工作落实到村到户打下坚实的基础,以进一步做好新世纪扶贫开发工作,拟在全省开展县、乡、村基本情况调查测算工作。现就该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查测算内容。1997年、1998年、1999年每年度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粮食、农业人口;乡(镇)、村1997-1999年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粮食、农业人口的平均数。
  二、调查测算方法。一是省将1997年、1998年、1999年各县(市、区)原上报的统计年鉴数作为控制数提供给各县(市、区);二是各县(市、区)在调查测算研究的基础上,对各乡(镇)、村三年的农民人均纯收入、农民人均粮食、农业人口以及三项指标的平均数核实后填表。填表时,分别以乡(镇)、村为单位,并按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平均数,由低到高排序。三是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平均数必须等于本文所附的该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的平均数;各村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平均数必须等于本文所附的该县(市、区)农民人均纯收入三年的平均数。
  三、调查测算材料、报表上报方式及时间。上报方式为报表(样表附后)及磁介质(电子表软盘)。呈报表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盖章后上报。各县(市、区)的总结材料、说明材料、软盘2张和表一至表四的报表一式五份,由各地、州、市扶贫办收集,会同地、州、市统计局汇总并经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审核盖章后,连同县(市、区)上报的乡(镇)、村报表一并上报。上述材料务必于6月15日前送省扶贫办(请直接交计划统计处),以便省扶贫办和省统计局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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