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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的通知
(青价检[2001]82号 2001年5月11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范管理,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经省物价局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决定在市内四区更换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1、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分绿色和红色两种。绿色商品标价签用以标示正常销售的商品,标示内容在原标价签基础上增加质地一项内容。红色商品标价签用以标示削价、折扣价、优惠价等降价销售的商品,标示内容在原标价签的基础上,增加质地、降价原因两项内容。
  2、经营者要及时更换和准确使用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做到价目齐全,标示准确,字迹清楚,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价应当与结算价格相一致。
  3、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由青岛国货股份公司、青岛利群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第四百货商店、青岛崂山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路60号文昌会计用品专卖店定点销售,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
  4、新式中英文商品标价签由青岛市物价检查所统一监制,并指定印刷厂印制,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需使用特色商品标价签的经营者,须经青岛市物价检查所核准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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