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阿莫西林等部分药品价格的通知
(沪价商(2001)012号 2001年5月11日)
按照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632号《国家计委关于制定公布69种化学药品价格的通知》规定,结合本市药品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对在上海地区销售的阿莫西林等部分化学药品价格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公布的阿莫西林等部分药品价格(见附表)为最高零售价格,各药品销售企业及医疗机构不得高于但可以低于此价格销售。凡低于最高零售价销售时,应及时报我局备案(本市药品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仍按现行渠道与办法上报)。
目前实际零售价格高于公布价的必需降下来;实际零售价低于公布价的不得擅自提高。
二、根据我局沪价商(2000)331号《关于改革上海市药品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本市此次公布的阿莫西林等部分药品价格,取消药品流通环节固定的进销差率和批零差率,实行差别差率。对单价高的药品价格实行低差率,对单价低的药品实行高差率。药品经销企业的批发价格,可在本市公布的出厂和零售价格范围内,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药品最高流通差别差价率见附表四。
三、凡生产附表二所列药品的外地企业,应在6月20日前将所在省价格主管部门对上述药品(注明生产企业名称)价格的安排文件报给我局。
四、按照国家计委制定的药品作价原则,对原研制药品、GMP企业与非GMP企业生产的同一种药品,执行不同的销售价格,进口药品(进口分装)除国家计委明确单独定价外,其余均按附表规定的GMP价格执行。
五、国家计委认定的原研制企业和单独定价企业生产的阿莫西林等药品价格暂不作调整,仍按现行价格执行,具体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三。
六、如发现以前已经我局公布销售阿莫西林等药品价格的GMP企业,此次未被列出企业名称的,请速报我局,以便及时公布更正;属非GMP企业但以前未经我局公布上海地区销售阿莫西林等药品价格的,应即到相关行业协会或直接报我局予以公布。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从2001年5月20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