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襄樊市临时占道停车场
电子(咪表)计时收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字[2001]118号 2001年4月25日)
襄樊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场电子(咪表)计时收费的请示》(襄价经字[2001]9号)悉。鉴于你市为缓解城市停车难的矛盾,在确保道路畅通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在部分主干道及繁华商业地段临时占用道路设置专门停车场,并实行电子(咪表)计时收费管理。根据省物价局印发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房服字[2000]329号)和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转发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鄂建[1994]057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市对临时占道设置的专门停车场(电子[咪表]计时收费系统),可向停放的机动车辆收取每车每小时不高于2元(不分车型)的停车费,具体标准由你局在省定范围内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收取停费后,任何单位都不得再向车主收取占道费,占道费应由停车场经营单位按鄂建[1994]057号文件规定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