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是否按规定定期进行财产清查,账实、账证、账账、账表之间相对应的记录是否相符;
(7)在岗会计人员是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
(8)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
(9)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大、中型企业及需设置总会计师的事业单位是否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
(10)单位负责人履行《
会计法》所赋予职责的情况(包括是否有授意、指使、强令编造虚假会计资料行为);
(11)各地、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各地、各部门在重点检查中,应当根据被检查单位会计工作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有所侧重,以突出检查重点。检查结束后,由检查组填写《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上报同级财政部门。省抽查单位由省检查组填写《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报省财政厅。
3.重点检查的方式
重点检查采取由检查组进驻被检查单位进行实地检查的方式。各地、各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从财政、审计、税务、法制办(局)、监察、工商管理等部门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注册会计师及其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具体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以及组织实施与协调工作,按照《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关于贯彻实施(
会计法)加强会计监督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检查组实施重点检查后,应当如实填报《
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情况表》(另行下文)。
重点检查结束后,各省辖市、省直各部门要写出《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总结》,以及5至8个重点案例及案例分析资料,资料要详实,分析要有据。同时,各省辖市和省直各部门要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出本地和本部门的整改措施。
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地、各部门可以将本次检查与其他财经类专项检查结合起来。
(四)巡查验收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重点检查后期,省财政厅将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成巡查组,对各地、各部门《
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督促和验收,并重点抽查3至5个单位,以检验自查和重点检查的质量。巡回检查和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