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各部门选择重点检查的范围可从以下单位中确定:
(1)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2)未实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的国有企业;
(3)注册会计师对财务会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
(4)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和部门;
(5)规模较大的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6)屡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单位;
(7)自查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
(8)各地、各部门认为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各地、各部门在选择重点检查单位时,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情况,财政部历次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已检查过的单位以及本次已列入财政部重点检查名单的企业,不再列入重点检查范围,以避免重复检查。
2.重点检查的内容
重点检查阶段的检查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其2000年度执行《
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可追溯至以前年度):
(1)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有无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的问题;
(2)填制或者取得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是否符合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编制程序、签章要求和报送期限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以及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行为;
(3)是否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4)公司、企业会计核算是否有违反《
会计法》第
二十五条、第
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
(5)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是否实行职务分离、相互制约,是否职权明确、程序规范、责任清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与执行人员是否建立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制度;是否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审颊制度;会计人员是否按规定实行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