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各地、各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的检查工作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直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检查的时间、方法、步骤和内容
(一)检查的时间
检查工作分为单位自查、重点检查、巡查验收3个阶段。单位自查从2001年4月起至6月20日结束;重点检查从2001年6月21日起至8月31日结束;巡查验收从2001年9月1日起至9月30日结束。
(二)单位自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在自查阶段,各单位要严肃认真,自查自纠,按照《
会计法》、会计规范化要求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凡认真进行自查并整改的,对查出的问题可不予追究或从轻处理;对自查走过场且不认真整改的,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在自查的基础上如实填报《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上交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同级财政部门。《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印制、发放、汇总和上报。对各单位填报的《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和省直各部门要按照《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认真汇总,除按时报送省财政厅外,还应建立档案,为以后开展常规性的监督检查积累资料。自查阶段是整个检查工作的基础,各地、各单位要认真动员和部署,将所有应查单位均纳入自查范围。在自查过程中,要认真按照《
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的要求,逐项对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务必使自查达到应查范围的百分之百,确保自查工作的质量。
(三)重点检查阶段的基本要求
1.重点检查的范围
各地、各部门应当在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单位全省不少于500户,其中:郑州、洛阳、南阳、信阳、周口、商丘、新乡、安阳。濮阳、焦作、开封、平顶山、许昌、驻马店不少于28户;三门峡、漯河、鹤壁不少于21户;济源不少于15户;省直不少于3O户。省对市重点检查单位抽查3至5户,中央对各市抽查情况以文件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