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乐至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川价函[2001]103号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资阳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乐至县农村综合电价的请示》(资价工(2001)99号)收悉。根据国家、省对“两改一同价”工作的总体要求,经研究,同意适当降低乐至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现批复如下:
一、乐至县农村分类综合电价作如下调整:居民生活用电由0.73元/千瓦时调为0.70元/千瓦时,非居民照明用电由0.95元/千瓦时调为0.90元/千瓦时,商业用电由1.07元/千瓦时调为1.02元/千瓦时,非普工业、农产品加工用电由0.81元/千瓦时调为0.73元/千瓦时,农业排灌用电不作调整。
二、调整后的电价从2001年5月1日抄见电量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