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统计人员岗位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辽价函[2001]40号 2001年4月29日)
各市物价局、财政局,省统计局:
你局《关于申请调整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收费标准的函》(辽统字[2000]11号)收悉。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批准收取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的通知》(财规[2000]45号)和
国家统计局《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国统办字[1998]122号)
一、培训科目为
统计法(含地方统计法规)、统计基础知识和统计实务三门课程。每门课程授课不少于36学时,培训费为72元。
二、培训费包括出题、试卷、判卷、监考、建立统计人才管理信息数据库及印制上岗证书等费用。
三、培训使用统编教材的,按出版社定价收取教材费;使用自编教材的,按实际印刷工本费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