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南平市申请收取《农药经营许
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和年审管理费的批复
(闽财综[2001]49号 2001年5月11日)
南平市财政局、物委:
你们《关于申请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和年审管理费的请示》(南财综[2001]32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97)14号和《
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规定精神,你们申请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和年审管理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并且是面向企业的收费,又是农业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经研究,不同意你们收取《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上岗证》工本费和年审管理费的立项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