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办公经费由区财政拨款解决。街道办事处不得经商办企业。
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及维修经费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决。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
(二)尊重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法定地位,指导、帮助社区居委会开展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其 他工作。
(三)做好计划生育、社会救济、拥军优属、婚姻管理、殡葬管理、协税护税、兵役和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工作。
(四)大力推进社区建设,发展社区服务。
(五)协助城管执法部门清理、取缔辖区内的违章占道摊点;协同建设主管部门监督施工单位 依法施工,防治施工扰民;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居民拆迁和回迁安置工作;参加检查、督促辖区新建住宅的公共建筑、市政设施、配套项目的落实、验收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公共建筑、市政配套设施的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督;帮助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对居住区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六)收集辖区居民群众反映的各类问题,组织或协助有关部门加以解决;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受理群众来信来访。
(七)承办上级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街道办事处可以依法协调辖区内公安、工商、房管、城建、城管 、市容等机构的执法活动。
第十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派驻街道办事处的机构,应接受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街道办事处要组织社区成员代表对上级部门派驻机构或专职人 员的工作进行考核,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考核意见和评议结果向各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 对派驻机构负责人或专职人员进行任免、调动、奖惩前,应当听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不得直接向街道办事处布置任务,确需街道办事处协助完成的工作,必须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统一协调和部署。
第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不得将自己办理的行政事务交给社区居民委员会承办;上级有关职能部门要求社区居民委员会办理或协助的有关工作,须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并由街道办事处统一布置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