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洪府发[2001]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已经2001年3月23日市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
南昌市街道办事处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城市管理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街道办事处的建设 , 规范街道办事处的职能,发挥其在管理城市、建设社区、发展经济、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 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市辖区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第三条 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受区人民政府领导,依据区人民政府授权,在本辖区内行使相应的政府管理职能。
第四条 街道办理处的工作以服务于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居民工作为基础、以城市管理为重点,推进社区建设,把辖区建设成社会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优美、生活安全 方便、文化繁荣、经济发达的文明社区。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街道办事处的设立,应根据地域条件、居民分布情况,按照便利群众、便于管理的原则,一般在常住户口3万人至6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街道办理处。街道办理处的设立、变更、规模调整、撤销等由区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街道办理处的人员编制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需要,原则上每3万常住人口按15个左右行政编配备,每增加1万常住人口按万分之二增加人员编制,由区编制主管部门在区编制总额内具体核定。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设主任1名,副主任2至3名,主任、副主任由区人民政府任命。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等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报区人民 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