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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关于户外广告标志悬挂张贴设置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第八条 悬挂张贴设置户外广告标志,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道路、阻碍消防通道、影响视线、破坏树木、影响市容观瞻和居民生活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广告的;
  (三)在建筑物、构筑物、灯柱、树木及其他设施上张贴印刷品的;
  (四)向沿街行人散发广告类传单的。
  第九条 户外广告设置内容应当真实、合法、文明、健康,用语准确,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和已废止的简化字。
  第十条 户外广告标牌应当实行灯饰化的路段,由城市管理部门作出规定。广告标牌的图案和光亮显示应当完整、醒目、整洁美观。
  第十一条 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公益活动及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承办者或参加者需要设置户外广告的,必须以书面形式委托有广告经营权的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
  第十二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符合工程技术质量要求。在建造过程中,建筑工程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广告设置者应自觉接受工程质量监督。工程竣工后,应主动申请工程质量验收。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设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5日内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在3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位置、形式及效果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广告设置者或取得广告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对其设置和发布的户外广告进行维修、更新,确保户外广告的美观及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除市城市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决定变动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拆除、遮盖或损坏。
  经批准选定的户外广告设置位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或阻碍广告经营单位设置户外广告。
  第十五条 市区繁华地带和重要路段的建筑物、构筑物上的户外广告设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定设置位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招标形式,实行公开拍卖,确定广告经营者经营。拍卖收入的40%归产权单位,其余上缴市级财政,专项用于城市市容环境整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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