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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关于加强水利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要按照水利工程的实际情况,每年按照产权管理关系,逐级落实管理法人或责任人当年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和精神文明建设目标,明确增值保值责任和奖惩办法,建立全年动态管理和年底述职制度,实行竞争上岗和各种行之有效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形成竞争激励机制。对考核不称职的或连续两年未完成管理目标任务的,要就地免职或解除承包、租赁合同,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相应责任。
  (四)强化产权管理。要按照水利投资或资本金的配套比例和资产评估结果,分析各类水利工程的产权管理责任和分级管理主体,形成国有、集体、民营、股份制、个体等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管理体制。按照有利于水利工程效益的发挥,有利于水利工程的管护、维修和更新改造,有利于调动管理法人或经营管理者积极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确定水利工程的产权管理形式。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一印制水利工程产权证,在今明两年内完成水利工程产权证的核发工作。各级水利、土地部门要按市政发[1988]72号文件精神继续重视和做好水利工程的定权发证工作。对于水库应按大坝以上汇流面积划定水源安全保护区,按设计洪水位划定库区管理范围,按校核洪水位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含坝体),拦河大坝下游按溢洪道出口以下20—150米(陂塘取小值,重点小型水库和中型水库取大值)作为安全保护区予以警示。严禁拉运“四毒”物品的车辆在库区通行,禁止任何影响水库安全的行为发生。其它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划定安全保护范围和管理范围,土地部门应积极协助水利部门做好水利工程定权发证工作,确保水利工程产权完整统一。
  (五)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水、电价的形成机制。要认真落实国务院《水利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精神,对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成本价,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实行“成本+合理利润”的水价政策,放开小型水利工程水价,实行最高限价。应将水利工程的管理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纳入成本,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形成良性运行机制。在成本构成中,按有关规定比例,回收的水利工程折旧费、大修理基金,要专账储存,逐年积累,主要用于工程的维修改造,严禁挪作它用。国有水利工程提取的折旧费每年按季度划转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30%上交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具体管理细则由市水利、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对小水电站要实行与小火电同网同价同酬的政策,鼓励水电上网,电力部门要在年度上网计划安排中给予倾斜。对农业灌溉和农村群众人畜饮水用电要严格按照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电力工业局陕价电发[1999]79号文件规定执行,实行分档计价政策,不能以综合电价或工业电价的标准收取现行农业灌溉和人饮电费,严禁对农业灌溉、人饮乱加电价,以避免加重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群众的负担。各级水利部门和工程管理单位要继续抓好水费管理“3、2、1”制度(即公开水费标准、公开用水数量、公开水费账目,不准在规定的标准外乱摊派、不准乘收水费乱搭车,禁止浇“人情水”)的落实,密切同群众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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