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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第四阶段为业务主管审查阶段(7月1日至31日)。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对自查后提出登记申请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审查。对审查同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表内填写同意登记的意见。辖同其他材料送交登记管理机关。属依法简化登记手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需送交自查总结、登记表、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和单位党组织建设或党员组织生活情况的报告。
  第五阶段为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颁发证书阶段(8月1日至31日)。登记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意见,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予以核准登记,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对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的经复查不符合《条例》登记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其材料退回业务主管单位,并说明理由。对没有通过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及时通知银行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注销其基本账户和组织机构代码。对擅自开展活动又不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明令取缔。
  第六阶段为复查登记工作检查验收阶段(9月1日至30日)。检查验收工作采取抽查和普查相结合、逐级检查验收的办法进行。市复查登记领导小组组织市民政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对一些重点地区的复查登记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市登记管理机关对区县复查登记工作进行验收。对复查登记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地方给予表彰,对执行政策有偏差的要及时予以纠正。检查验收结束后,市、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要对复查登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政府写出书面报告。
  通过复查登记,要理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关系。登记管理机关的职责,主要是依法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登记监督管理;业务主管单位主要从业务和日常事务上进行指导、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五、复查登记的组织领导与保障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建议成立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领导小组,由市长助理姚联盟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韩建绪、市民政局局长杜锁强任副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教委、市卫生局、市体委、市文化局、市科委、市劳动局、市编办、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全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与市民间组织管理办公室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在复查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结合实际,精心组织安排,周密部署,抓紧落实好本意见制定的方案。各区、县可结合本区县的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的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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