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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1.教育部门举办的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中心)等;
  2.卫生部门举办的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3.文化部门举办的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4.科技部门举办的民办科学研究院(所、中心)、民办科技传播或普及中心、科技服务中心,技术评估所(中心)等;
  5.体育部门举办的民办体育俱乐部、民办体育场、馆、院、社、学校等;
  6.劳动部门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中心,民办职业介绍所等;
  7.民政部门举办的民办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及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社区服务中心(站)等;
  8.社会中介服务业:如民办评估咨询服务中心(所)、民办住处咨询调查中心(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
  9.法律服务业:如民办法律事务所、法律援助中心、合作、合伙律师事务所等;
  10.其他:
  未经任何部门审查批准自行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属于复查登记范围。如符合《条例》规定的成立条件,可申请成立登记。
  四、复查登记的步骤和时间安排
  复查登记工作从2001年4月开始到2001年12月底结束。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3个步骤6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部署动员阶段(4月1日至30日)。在此阶段,以市政府的名义召开一次由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委办局负责人参加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会议,具体部署复查登记工作,明确复查登记的目的、要求、政策和做法,统一思想认识。
  第二阶段为学习宣传阶段(5月1日至31日)。市、县两级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抓好《条例》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学习。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干部进行一次业务培训。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条例》,使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各方面,都明白复查登记工作的重要性,从而推动复查登记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三阶段为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查和申请登记阶段(6月1日至30日)。民办非企业单位总结并检查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写由民政部监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表,连同申请所需的全部文件一并提交业务主管单位。已经各级政府机构编制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还应提交登记注册机关准予注销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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