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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四)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民政局负责市级部门及市政府授权的组织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区、县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政府业务主管单位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的要求:
  (一)申请复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条例》和民政部颁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规定的条件依法登记。对于不符合社会需要、不具备基本活动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登记;
  (二)对于未经批准擅自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予承认,应予解散;如确属社会需要,并符合条件,应按《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成立登记手续;
  (三)根据中组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部门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规定,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建立党的组织;
  (四)对涉及民族及其他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边缘交叉学科和青少年、妇女儿童等问题的各类研究机构、社会经济调查机构自成立以来在政治方向、业务活动、财务管理、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本着从严把关的原则,认真履行复查登记手续。
  为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一开始就纳入到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市民政局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和民政部颁布的《办法》,结合我市实行情况,制定的《西安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规定》(简称《规定》),作为复查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同本意见一并下发。
  三、复查登记的对象和范围
  (一)复查登记的对象是,在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即:
  1.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批的;
  2.有关部门自行批准成立的;
  3.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但经机构编制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
  (二)复查登记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列举的10个行(事)业中的各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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