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
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1]55号)


  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1999]70号)精神,为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就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据《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