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
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市政发[2001]55号)
市民政局《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在我市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的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文件)和国务院颁布的《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办发[1999]70号)精神,为做好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工作。现就我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复查登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复查登记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依据
《条例》规定和有关要求,进一步确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地位,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行为,使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积极作用。
二、复查登记的原则和要求
复查登记工作的原则:
(一)统一归口登记的原则。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统一归口由民政部门登记管理,其他任何部门无权登记和颁发证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双重把关,各负其责的原则。与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相对应的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劳动、司法、民政及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为本行(事)业的业务主管单位。在复查登记中,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复查登记工作顺利进行。
(三)从严把关的原则。对不符合
《条例》规定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一律不得登记。